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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,定名為「財團法人萬和文教基金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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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以舉辦各項文教活動、獎學金,及鼓勵專家學者從事犁頭店文化
之研究,提昇藝文水準期達落實本土文化及促進社會祥和為宗旨,依
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下列業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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舉辦提昇生活品質之藝文、學術等活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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舉辦各種民俗才藝活動,以維護保存發揚傳統藝文水準落實本土
文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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購置優良圖書,分贈各級機關、學校、團體,鼓勵閱讀進修,已
達潛移默化之功效,改進社會風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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舉辦獎勵品學兼優及清寒學生獎學金之領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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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合政府政策,舉辦揚善抑惡導正止邪之宣導活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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舉辦其他與文教有關之公益性活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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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仟萬元整,由萬和宮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
團法人登記後,得繼續接受捐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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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會址設立於台中市南屯區萬和路一段五十六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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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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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之籌集、管理及運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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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務計畫之制度及推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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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部組織之制度及管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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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制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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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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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事之改選(聘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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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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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組成。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,第二
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,董事均為無給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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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,連選得連任,董事再任期申因故出缺,董事
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。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,董
事會應召 及會議,改選聘下屆董事。新舊任董事,並按期辦理交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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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董事互選一為董事綜理會務對外人代表本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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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,必要時得著急臨時會議。
會議由董事
長召集之並任主席,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。對於議案之表決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。
但下列重要事
項之決議應有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以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行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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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程變更之擬議,如有民法第六十二、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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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動產處分之擬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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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散之擬議。 |
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,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個董事,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,會後並將董事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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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為業務及會計年度,每年一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,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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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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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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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產清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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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劃以外之工作,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規定,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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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,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,非經董事會之決議、主管機關許可,不得處分原有基金、不動產,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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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由於業務須或其他因素,變更董事、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,均需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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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係永久性質,如因故解散時,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,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,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自治團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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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,如有末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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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。 |